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的交房日可以因特殊原因适度延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有明确体现。具体来说:
1. 如果出卖人(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在买受人(购房者)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2.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受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3. 开发商通常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尽快交房,如果因正当理由需要延迟交房,应与购房者协商解决,并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等补偿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购房者应当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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