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过期 超过60日后作废。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因此,建议持证人务必在居住证到期前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以免影响居住证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年限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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